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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蕉检刑不诉〔2024〕1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1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10130****,*族,大学本科,宁德市**公司**店店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路**号楼**单元。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3年12月21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因市政道路施工抬高路面,致使宁德市**公司**店(以下简称“**超市店”)设置于道路旁进货口的升降平台防护门无法正常开启。**超市店防损部经理林某某为维持护超市运营,安排人员拆除升降平台防护门,升降平台电器联锁装置因而失效。两天后,林某某将上述情况汇报给时任店长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得到陈某某许可。至案发,该超市店未对升降平台防护门及电气联锁装置进行修复,任由员工及供货商使用。
同年12月17日6时许,被害人陆某某到超市送菜,将蔬菜放置于升降平台后,自行启动平台按钮。当平台上升约1米高时,被害人陆某某攀爬正在上升的平台,随后,陆某某尚未完全爬入平台内时,遭到仍在上升的平台边缘与横杠的挤压、剪切而坠落。同日下午,被害人陆某某经过抢救无效死亡。
2021年1月27日,**超市店一方与被害人陆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支付死亡补偿金人民币85万元,取得谅解。2023年12月2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12.17”一般事故调查组的通知、宁德市蕉城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宁德市**公司(蕉城区**超市)“12.17”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等书证;
2.证人庄某某、李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提取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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