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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措并举大幅提高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 | 中律网|中国律师|中国律师网-凯时尊龙官网


证人出庭率低下一直是刑事审判中的“老大难”问题。“证人作证难,出庭更难,讲真话难上加难”,使得法律规定的证人制度落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遭遇瓶颈,司法公正难以保证。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在2019年全国“两会”上呼吁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采取有力措施,大幅度提高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

《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做了明确规定,但从刑事审判的现状来看,证人出庭率一直不理想,刑事审判中普遍见不到证人。周光权在调研中了解到,有的基层法院审理数百件甚至上千件刑事案件,却没有一个证人出庭。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他分析说,证人出庭率低,一方面与传统的“以侦查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有关,对侦查、公诉机关的高度信赖阻碍证人出庭,审判机关与侦查、公诉机关具有天然亲和性,配合有余、制约不足,法官基于证言可能发生变化增加审理难度的压力,以及对无罪判决引发后果的担忧等原因,对证人出庭持消极甚至抵触态度。

另一方面,证人出庭率低也与不合理的考核指标有关。现有的司法绩效考核体系往往将结案率、服判息诉率、上诉率、发回重审和改判率等作为量化考核的硬指标。为提高结案率,法官自身不愿意增加案件难度;为提高服判息诉率、减少发改率,不得不减少抗诉案件,往往在审判前与检察机关沟通,采取“不抵抗”对策,不敢担当,想尽办法不让证人出庭。

周光权表示,提高证人出庭率,并不意味着每一个刑事案件都要有证人出庭。基层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90%以上均为事实清楚、案情简单、当事人自愿认罪的案件,这些案件并不需要证人出庭作证就能定案,因此无须传唤证人出庭。但是,对于疑难、复杂案件以及被告人不认罪、辩护人坚持做无罪辩护、控辩双方对事实和证据分歧极大、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请求的案件,证据是诉讼的基石,证人不出庭将会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为此,周光权建议“两高”认真研究,就刑事案件证人出庭问题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

周光权提出五项具体建议:

一、各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必须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落实中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两高”应当因势利导,尽快出台证人出庭的司法解释,建立健全证人强制出庭、补偿、保护等一系列制度。

二、明确证人必须出庭的案件类型。对以下案件,规定证人必须出庭:1.法官认为案情复杂、疑难,如不同证人说法不一致,对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在事实上有争议,不通知证人出庭就无法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2.被告人不认罪且辩护人坚持做无罪辩护,并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的;3.控辩双方对事实和证据分歧极大,且一方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的;4.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请求,且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的。周光权强调,对于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案件,应当建立考核机制,对未通知证人出庭的规定相应的处罚标准,以强有力地推进证人出庭制度。

三、明确“关键证人”概念。一方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证人不是关键证人,即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法官也可不通知出庭作证,以减轻诉讼压力,节约司法成本。另一方面,将证实犯罪构成要件的证人、影响罪名认定的证人、证实重大量刑情节的证人确定为关键证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的,应当通知出庭,以保障司法公正。

四、建立证人出庭权利保障配套措施。1.建立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制度,明确证人的补偿标准,在庭审后立即将补偿金发放给证人,确保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落到实处。2.作证方式应灵活、多元,对于需要特殊保护的证人,应利用技术手段让其在庭上“出声不出面”作证,或者采用录音、录像方式作证。3.“两高”与公安部门会商,落实《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权利保障的规定,明确公安机关为证人的权利保障机关,确保证人不会因为出庭作证遭到打击报复。

五、完善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制裁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还规定“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为此,周光权建议“两高”细化上述规定,对证人拒不出庭或出庭后拒不作证的,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进行处罚。例如,对应当出庭作证但拒绝出庭作证的,可以拘传、罚款或拘留,确保证人能够及时出庭作证,维护公平正义;对于在法庭上作伪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上述举措让应当出庭的证人必须出庭,从而破解证人出庭制度空转、出庭陈词被书面证言所替代、开庭审理流于形式等弊端,推进司法公正。”周光权说。

编辑:周襄楠 审核:卢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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