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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徇私枉法的无罪案例提取有效辩点 | 中律网|中国律师|中国律师网-凯时尊龙官网


目录

一、行为人不具备徇私枉法罪客观构成要件的无罪判决

(一)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行为人若不具备徇私枉法罪的主体身份,依法不能构成徇私枉法罪。

(二)行为人并无枉法的事实,不构成徇私枉法罪。枉法事实要求行为人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无上述枉法事实,则依法不构成犯罪。

(三)违法程度显著轻微,且与案件的错判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案件的错判,并非行为人的直接行为促使,依法不构成徇私枉法罪。

二、行为人不具有徇私枉法罪主观构成要件的无罪判决

徇私枉法罪在主观方面应以“明知有罪”为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并非希望或追求对被放之人放任不管,行为人的职务身份,按有关程序规定和职权划分,行为人无放人的职权,依法应认定不是利用职权,构成徇私枉法。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公诉机关举出的证明被告人徇私枉法的证据没有达到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因此,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犯有徇私枉法罪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对其指控的罪名依法不予采纳。

正文


一、行为人不具备徇私枉法罪客观构成要件的无罪判决

(一)行为人不具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主体身份

无罪案例(一):王维东、辛建成徇私枉法案刑事判决书

案号:(2000)呼刑再终字第29号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

裁判理由:还查明:内蒙古林学院保卫处派出所于1988年11月9日经自治区公安厅批准设立,与保卫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接受公安机关业务指导,根据公安机关委托行使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裁决权。属于事业单位编制,林学院实施行政管理。其工作人员身份,在《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第19号)和公安部关于《高等院校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公通字(1996)41号)颁布实施以前或颁布实施后仍未完成政事分开,改变隶属关系,列入地方公安建制序列,编入国家公安行政编制的,都不属于我国《刑法》严格界定的司法工作人员范围之内。以上事实在内蒙公安厅给内蒙古林业大学《关于大专院校保卫处派出所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的答复函》佐证。

本院认为:申诉人王维东、辛建成在案发时的身份为内蒙古林学院保卫处派出所干部,从内蒙公安局复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故王维东、辛建成二申诉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故不构成徇私枉法罪,因而原一、二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1999)呼刑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1998)新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二、宣告王维东、辛建成无罪。

无罪案例(二):肖捷徇私枉法宣告无罪案刑事判决书

案号:(2001)川刑再终字第15号

裁判要旨:对王国强予以取保候审,是局务会研究决定的,肖捷无枉法的事实,肖捷的行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肖捷抓获吸、贩毒人员王国强后,王之姐王××找肖捷说情时送肖1000元,被肖捷拒收,肖捷无徇私的故意和行为,在两次局务会上,肖捷汇报了王国强贩毒的情况,且贾××、崔××、曹××等干警亦知晓王国强的吸、贩毒情况,故抗诉书认定被告人肖捷隐瞒王国强贩毒事实的证据不充分。对王国强予以取保候审,是局务会研究决定的,肖捷无枉法的事实,肖捷的行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二审法院以证据不足,撤销原一审判决,改判原审上诉人肖捷无罪并无不当。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川检刑诉抗(2001)01号刑事抗诉书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第二百零六条和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川检刑诉抗(2001)01号刑事抗诉;二、维持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攀刑终字第90号刑事判决。

无罪案例(三):牛树增徇私枉法案再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00)冀刑再终字第2号

裁判要旨:牛树增的行为属徇私舞弊性质,但尚不构成情节严重。原判认定牛树增的行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并无不当。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张清贵、陶宝刚将盗车人张国亮抓获后,是张清贵放走了张国亮,原告被告人牛树增在得知这一情况后,本应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派出所或县公安局刑警部门,但牛未移交,而是将赃车留在其所在派出所使用。牛树增的行为属徇私舞弊性质,但尚不构成情节严重。原判认定牛树增的行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并无不当。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以牛树增的行为构成徇私舞弊罪的抗诉理由,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被告人牛树增辩称:不知道偷车人是哪的,将扣车情况已向局领导汇报的理由,理据不足,亦不予支持。

二、行为人不具有诈骗罪主观构成要件的无罪判决

无罪案例(一):张红飞徇私枉法案 刑事判决书

案号:(1997)莆中刑终字第005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张红飞在该两起民事案件诉讼期间确实存在没有主动回避及在其他合议庭成员没有到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等违法行为,但违法程度显著轻微,且与该两案的错判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被告人张红飞的行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

裁判理由: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红飞在担任埭头机砖厂诉任金标、任金勇两案债务纠纷的审判长时,主持庭审工作,调查案件事实,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并在庭审后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及任氏兄弟提供的证人,交待主审人突击查账或查证唐爱珠、唐文强,已履行了审判长的职责。抗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红飞交待主审人突击查账或查证唐爱珠、唐文强,其目的只是对任金标是否归还2500元进行调查,属主观上的判断,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案件评议时,被告人张红飞根据庭审调查及主审人的案件审理报告提出对该两案民事纠纷的处理意见,并无颠倒黑白、枉法裁判之行为。虽然在诉讼前唐文强曾告知张红飞任氏兄弟已还部分款项,但唐文强没有告知已还的具体数额及情节,且被告人张红飞已对唐作了批评。唐文强不是该两案民事案件当事人,在缺乏事实证据,即埭头机砖厂代表人唐文宗毁灭证据,并否认任氏兄弟还款及任氏兄弟无法举证和主审人隐瞒部分事实的情况下,当时作为审判长的被告人张红飞也不能仅凭唐文强的一句话定案。故抗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红飞具有徇私枉法的直接故意,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埭头机砖厂诉任氏兄弟债务纠纷案件,虽然从现有的证据证实看,确属错案,但主要系因唐文宗毁灭证据及该两案民事案件主审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而被告人张红飞并无指使或与之共谋的事实存在。被告人张红飞在该两起民事案件诉讼期间确实存在没有主动回避及在其他合议庭成员没有到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等违法行为,但违法程度显著轻微,且与该两案的错判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被告人张红飞的行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张红飞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理由有理,予以采纳。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无罪案例(一):被告人成冬竹徇私枉法刑事判决书

案号:(1998)娄中刑终字第113号

裁判要旨: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均未能举出足以证明被告人成冬竹私放犯罪嫌疑人肖西阳的有力证据。因此,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被告人成冬竹犯有徇私枉法罪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裁判理由:被告人成冬竹在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上,私放犯罪嫌疑人的情节尚不明确,而且拘留所释放肖西阳的具体情节不清,本案在一审和二审开庭时,娄底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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