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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合并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第三条 业务合并比照本准则规定处理。 业务,是指企业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资产的组合,该组合的主要目的是为投资者提供回报或是用于降低成本及带来其他经济利益,一般是具有投入、加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支出或者所产生的收入。 第四条 本准则不涉及下列企业合并: (一)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形成合营企业的企业合并; (二)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企业合并。
2017-11-04
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03-05
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附2014年修正本)
2011-01-08
总会计师条例
2007-03-19
企业财务通则
2007-03-19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2006-06-05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000-06-21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1993-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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