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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

本院再审认为,关于曹李辰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问题,一审时曹李辰提供了村委会的外出误工证明、劳务合同、工资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滑轮教育机构证明以及运动员注册证、暂住证等证据。根据曹李辰提供的劳务合同、工资单、银行卡等证据可以看出自2017年2月开始曹李辰与相关公司签订有劳务合同,时间超过一年,形成较稳定的收入来源。而村委会的外出务工证明、暂住证以及曹李辰再审期间提交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房主的证言以及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现有证据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证明曹李辰的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来源地均为北京,被申请人虽然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但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因此,对曹李辰关于残疾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用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主张当予以支持。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关于曹李辰主张的财产损失问题,再审中曹李辰提交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损失定损单作为新证据。经审查,定损单上载明了手机 ...

2024-09-29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丁某主张的医疗费计算有误,本院依据医疗费发票对医疗费数额予以核算。丁某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均过高,本院根据其伤情、鉴定意见及诊疗情况依法酌定为800元 ...

2024-09-29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制作、用以证明事故事实和责任的重要证据,其侧重点在于对交通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对事故发生原因力的分析,但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侵权责任。在本次侵权事件中,李某长年工作、生活在京,出行方式多采用电动两轮车,其对北京市关于电动两轮车的限制性规定应是明知的。然,李某所驾驶的电动两轮车,未依据道交规定登记上牌即上路行驶,且所使用的行驶证与其所驾车型不符,其在主观上是有意规避道交法和相关规定。其次,通过监控视频和交管部门的鉴定结论可知,李某在事发时所驾车辆属于机动车范畴,其在使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的速度,远超非机动车的最高行驶速度 ...

2024-09-27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赵某所受经济损失首先在某保险公司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理赔,不足赔偿部分在某保险公司承保的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300万元的范围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理赔。 对于赵某各项经济损失本院判赔理由如下 ...

2021-07-29

仲伟凤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门头沟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王某某与王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李桂芳与严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张步友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颜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陈小雪与何东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营业二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李丹丹、樊俊松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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