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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1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孙某某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如何确定。对争议焦点,本院论述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按照上述规定,本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应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再根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有效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第二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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