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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5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经诉辩双方陈述,总结争议焦点为:一、借款是否实际发生以及借款数额、利息计算问题;二、案涉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佟亮、朱祉谚对该笔债务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首先,对于借款是否实际发生以及数额、利息的认定问题。李宝杰与佟亮自2018年11月20日起多次发生借贷行为,二者债务往来后经双方确认款项,最终于2019年3月31日签订借据及收条,确认借款本金为159000元,并约定利息2分,该协议的达成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故该借据合法有效,虽佟亮未当场收取借款款项,但由于该借据系对李宝杰与佟亮多次往来借款之汇总,故应依法认定李宝杰与佟亮民间借款法律关系成立,佟亮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由于2019年4月佟亮将车辆作价8000元抵顶当月利息及部分本金,故其尚欠本金151480元 ...
2020-07-15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陈露青上诉主张涉案债务并未用于家庭支出,且其对谢远君与朱剑辉之间的借款并不知情,陈露青与朱剑辉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债务各自负担。因借款发生在陈露青与朱剑辉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朱剑辉、陈露青的银行账户之间存在密切联系,且朱剑辉在借款后立即修建位于广东省××城市××平岗路××房并进行装修。综合以上事实,一审法院确认本案借款已用于朱剑辉、陈露青的家庭共同生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另外,朱剑辉、陈露青离婚协议中约定朱剑辉对外债务由朱剑辉承担,明显存在逃避债务嫌疑,该离婚协议约定不能对谢远君产生法律约束力。 综上所述,陈露青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 ...
2020-07-15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涉案的48万元并非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审法院将郑海楠签名的48万元借据,认定为郑海楠对张磊所欠孙英筠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追认错误一节,因该借据上签名经鉴定确实为郑海楠所签,上诉人郑海楠称该借据的内容并不是其亲自书写,其只是在空白纸上签的字,该借款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但上诉人就其该项主张没有提供出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被上诉人孙英筠一审庭审过程中,提供了影音资料一份,能够证明上诉人郑海楠参与了被上诉人孙英筠与张磊的债务结算,上诉人郑海楠对张磊的该48万元借款事宜知晓。故原审法院认为:“郑海楠签名的480,000元借据,经鉴定签名是郑海楠所写,应认定为郑海楠对张磊所欠孙英筠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追认,郑海楠提出不承担还款责任的诸多抗辩理由,不成立,故郑海楠应与张磊共同偿还所欠孙英筠480,000元借款本息”并无不当。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郑海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
2020-07-15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被上诉人丈夫李海新生前在上诉人处办理两张信用卡,并累积透支形成的欠款,均发生在李海新与被上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上诉人何莉不能证明该笔欠款系李海新与上诉人明确约定的个人债务,也不能证明该笔欠款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有明确规定,第三人亦知道该约定的情形。因此,该笔欠款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手续费等,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何莉具有还款义务。李海新生前经营“柒牌男装专卖店”,被上诉人何莉没有收入,因此李海新的经营收入是其家庭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李海新使用从上诉人处办理的两张信用卡透支从几十到几万元不等,均用于其经营的服装生意及日常生活消费支出 ...
2020-07-15
本院再审查明,王晶再审中提供的熊建的银行资金账户(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23)流水显示:王淑明分别于2014年9月11、12日,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3×××18向熊建的上述尾号为“9923”的银行卡转账20万元、50万元。同年9月13日、23日,熊建的尾号为“9923”的银行卡分别转账33万元、2.25万元给**金;10月8日龚盛江向该账户转入190万元,**金向该账户转入2万元,同日该账户又转出206.8万元给陈永宁;同年10月9日,龚盛江向该账户转入58万元,同日该账户转出42.6万元给曾金秀;同年11月8日 ...
2020-07-14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案涉借款是否属郭祥鹏、苏波夫妻共同债务?经查,被申请人苏波与申请人郭祥鹏系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苏波以个人名义巨额举债,虽然此债务发生在郭祥鹏、苏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苏波以个人名义所举巨额债务明显超过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没有证据证明此债务郭祥鹏知情或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相反,苏波与苏健出生于同一个村子里,又系冷水江人民医院的同事,关系一直相处得很融洽,对苏波的个人及家庭情况比较了解。其以高息出借巨额资金,明显超过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未尽到审慎义务。原审认定该涉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妥,应予纠正。
2020-07-08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孙彬翔与王秋焱的夫妻共同债务;二、一审判决对本息计算是否有误;三、永卫是否是职业放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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