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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5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即本次事故发生的事实、责任认定、肇事车辆投保情况,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医疗费的具体数额及是否应当扣除非医保用药。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医疗费发票、病案材料、用药清单等证据证实,原告医疗费为107897.18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民财险淮安公司辩称医疗费用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部分,但未就非医保用药的范围、数额及替代用药等承担举证责任,故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损失的合理数额。 原告各项损失的计算方法及具体数额。 1、医疗费,根据医疗费发票、用药清单、病案材料等,原告主张医疗费为107897.18元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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