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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3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乾江建筑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成立。被告系原告在梓潼县水岸花都工地员工,双方于2019年10月10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被告按工作量计算工资,每月支付工资5000元。2020年3月12日,被告在工作中受伤,被送到梓潼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4月3日出院,住院22天,出院时医嘱载明全休3个月。2020年5月26日,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绵人社工伤[2020]7003号工伤决定书认定,被告的伤为工伤;2020年9月27日,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绵阳市劳鉴2020年g698号鉴定结论书,确认被告的伤为九级伤残。原告无证据证明为被告办理了工伤保险,且原、被告双方均无证据证明被告受伤前月平均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鉴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参加工伤保险,原告亦无法提供被告劳动关系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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