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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1

对于原告的工资标准,原告和被告均无证据证实,本院酌情参照受伤时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814元为基数计算。原告十级伤残,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一次伤残补助金为6814元/月×7个月=47698元;参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待遇计发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125号)第二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7155元/月×2个月=143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7155元/月×6个月=42930元。 关于停工留薪工资和鉴定期间生活津贴 ...

2024-09-21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杨某某2020年3月9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现在本案中主张解除与助友物管公司的劳动关系,本院不予支持。 工伤认定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生效,依据该工伤认定决定书,助友物管公司应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助友物管公司辩称其不是适格的责任主体,本院不予支持。助友物管公司应当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向杨某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款项。 关于杨某某的工资标准。杨某某的工资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每月均为2400元,但杨某某认为另还有200元/月半年一发,故主张工资为2600元/月。助友物管公司认为原告的工资为2400元/月,另200元是社保补贴性质,一直在发,在转账支付时已明确该笔款项性质。本院认为,浩博公司在向原告支付该笔款项时已注明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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